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708号
原告:杜长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廖开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杜长平诉被告廖开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开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长平诉称:廖开广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8月17日向杜长平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廖开广未支付借款,杜长平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廖开广立即偿还杜长平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共12个月,按月息2.5%计算为3600元)。并当庭陈述廖开平后偿还了1000元。廖开广未作答辩,亦未在��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诉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杜长平、廖开广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廖开广未能及时偿还杜长平借款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杜长平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其利息应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廖开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杜长平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杜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庆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