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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3行赔初1号之二

赵贵林与告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赵贵林,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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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川1603行赔初1号之二原告赵贵林,男,生于1957年3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云飞,男,生于1985年7月10日,汉族。被告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乔家镇上街。法定代表人郭波,镇长。委托代理人周鹏,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世猛,广安市前锋区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林不服被告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诉讼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林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全胜

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

人民陪审员  胡友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亚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