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940号
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社区立维电脑经营部,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商城二楼11号。经营者:齐生产,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梅,经营部职员。
被告:何山,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社区立维电脑经营部诉被告何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社区立维电脑经营部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社区立维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社区立维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