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3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鑫,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达文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程玉厚,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国鑫因与被申请人成达文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达文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鑫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驳回张国鑫加班费请求是错误的。张国鑫的证据足以证明加班事实,但是两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国鑫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没有认真核实张国鑫的上诉理由,存在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鑫主张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18日在成达文博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成达文博公司对加班事实不予认可,张国鑫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故两审法院未支持张国鑫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未发现不当之处。张国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国鑫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