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商初字第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东邻。法定代表人刘学森,行长。被告袁磊,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告袁金玲,女,汉族,1978年2月12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凤泽,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告袁水,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袁磊、袁金玲、张凤泽、袁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直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详细现居住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拖延至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朱龙堂
审判员 董海伟
审判员 尹 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