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洲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秦安年,董事长。被执行人扬中市威洁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永胜街。法定代表人周学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扬中市佳能电器设备厂,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何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乐怀,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周道庆,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中市威洁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扬中市佳能电器设备厂、杨乐怀、周道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扬开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书,上述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371331元和本案执行费361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扬开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继根
审判员 林 星
审判员 赵小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拯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