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代久。
被执行人:程帮忠。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帮忠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帮忠的银行存款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岑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