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562号
原告:袁信平,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辉,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善东,男,成年,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许丹丹,女,成年,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袁信平与被告季善东、许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袁信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信平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信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袁信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