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3008号

上海田园物业公司与赵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田园物业公司,赵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008号

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启云,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诉被告赵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施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