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008号
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启云,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诉被告赵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田园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施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