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672-1号
申请执行人:郑晓丹,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男,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嘉,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守生,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男,住汕头市澄海区。
被执行人:赵文佳,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男,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丹与被执行人许守生、赵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守生、赵文佳有开立银行账户,但这些银行账户的余额均为0或很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楠
人民陪审员 许 群
人民陪审员 黄克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