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09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15276134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彦博,该社职工。被告张云玲,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宋荣娟,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玲、宋荣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张云玲、宋荣娟的存款2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云玲、宋荣娟的存款27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时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