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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409号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云玲、宋荣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云玲,宋荣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09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15276134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彦博,该社职工。被告张云玲,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宋荣娟,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玲、宋荣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张云玲、宋荣娟的存款2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云玲、宋荣娟的存款27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时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