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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恢00375号

吴海超与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海超,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恢00375号申请执行人吴海超,住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57号4楼403-11号。

法定代表人:田金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海超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年长经开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吕昆& # xB;

代理

审判员 马   锦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