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陈瑢松,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钟山县。委托代理人黎培飞,广西睿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健锋,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黎惠珍,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执行申请人陈瑢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郭健锋、黎惠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8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郭健锋、黎惠珍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执行申请费1543元。但被执行人郭健锋、黎惠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健锋、黎惠珍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健锋、黎惠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瑢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健锋、黎惠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瑢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胜炎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代理
审判员 廖培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枢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