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153号原告加科太,男,藏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该县。被告在科,女,藏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加科太与被告在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加科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加科太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加科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加科太承担。
审判员 洛 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