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207号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振煌、林良德,均为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黄文权,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系晋江市池店镇鸿磊石材销售商行业主。申请人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环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环保局查明,2016年3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黄文权建设于池店镇柴塔村的石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晋环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2.罚款陆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黄文权不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文权“责令停止生产”、“罚款陆万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文权“责令停止生产”、“罚款陆万元”的处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莎丽
审判员 王凤毛
审判员 许进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速录员 林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