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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8903号

与周炎,周爽,吕丙全,吕丙芳,伍远美,魏中全容留他人吸毒罪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中全,周炎,周爽,吕丙全,吕丙芳,伍远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903号被执行人魏中全,男,汉族,1995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周炎,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周爽,男,汉族,199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吕丙全,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吕丙芳,女,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伍远美,女,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2013)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27-1、22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丙芳、吕丙全、魏中全、伍远美、周爽、周炎的银行存款、收入82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