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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217-2号

周崇天与贺建斌、丁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崇天,贺建斌,丁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217-2号

申请执行人:周崇天,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执行人:贺建斌,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执行人:丁艳霞,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周崇天与贺建斌、丁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贺建斌、丁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建斌、丁艳霞于2014年9月15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贺建斌、丁艳霞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贺建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存款XXX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丁艳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存款XXX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沃县北大街支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红星

审判员  贾普俊

审判员  张红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新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