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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申2号

苏兴新与刘凯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兴新,刘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苏兴新,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被申请人刘凯,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住奎屯市。再审申请人苏兴新与被申请人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奎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兴新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袁 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