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29558号

马力与北京万泽丰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力,北京万泽丰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29558号

原告:马力,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万泽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屏里28号楼商1。

法定代表人:朱留红,经理。

原告马力与被告北京万泽丰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力,被告万泽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留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泽丰公司给付马力货款13640元;2、诉讼费由万泽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起,马力给万泽丰公司送客用湿巾,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2月止共欠互殴按13640元,万泽丰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给付。故马力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万泽丰公司答辩称:对于马力起诉的金额认可,但是现万泽丰公司亏损无力偿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力与万泽丰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万泽丰公司未能全额给付货款。2016年4月13日,万泽丰公司为马力出具欠条,载明“欠马力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湿巾货款13640元”。此后,万泽丰公司未付款。

本院认为,马力与万泽丰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马力为万泽丰公司供货,万泽丰公司应给付货款,现拖欠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故对于马力要求万泽丰公司给付货款136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万泽丰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马力货款136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北京万泽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邓张恒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