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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3680号

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与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阳市企业家协会,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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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680号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住湖北省枣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甲、李某甲,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36号。代表人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行职工。���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与被告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负担。

审判员  黎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