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680号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住湖北省枣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甲、李某甲,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36号。代表人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行职工。���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与被告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负担。
审判员 黎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