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1民初12916号

夏芳妹与童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芳妹,童郦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12916号原告夏芳妹,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开鲁四村XXX号XXX室。被告童郦勤,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陂北路XXX弄XXX号楼XXX室。

原告夏芳妹与被告童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芳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郦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芳妹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其弟何某的前妻。2012年,何某出面向其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于2013年在借条上补签了名字。2013年8月中旬,被告为还高利贷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之后,被告陆续归还了25,000元,尚余115,000元未还。被告童郦勤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案外人何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借款金额4万元,被告在该借条上签名。2013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借款金额10万元。原告自认被告已陆续归还原告25,000元。另查明:2013年8月15日,原告从银行取款18,800元。2013年8月24日,原告之子赵骏杰从银行取款4万元,原告儿媳郭慧从银行取款3万元。审理中,原告称借款10万元的来源为:其从银行取款18,800元加上身边现金共2万元,其子赵骏杰从银行取款4万元加上身边现金共5万元,其儿媳郭慧从银行取款3万元。赵骏杰及郭慧均确认由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情况说明、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作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借款事实,现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25,000元,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清偿剩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童郦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夏芳妹借款人民币1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由被告童郦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靖宇

审 判 员  施慧萍

人民陪审员  张 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关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