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987号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邵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玲,女,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吕刚,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吕刚已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