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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179号

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丽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森,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金,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俊,该局职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4680.00元,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盛雅梅

审 判 员  刘世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茂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