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8236号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陈书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陈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8236号原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商城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永旺,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XX,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八达路33号。诉讼代表人杨文清,被告破产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被告陈书平,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瑞安市人社局)为与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陈书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陈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顺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称:被告陈书平是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是经注册从事鞋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2016年4月18日下午,原告接到万顺公司职工投诉,称万顺公司拖欠职工142人2016年3、4月份一个半月工资约70万元,职工情绪不稳,出现集体讨薪时间。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原告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启用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于2016年5月18日为被告万顺公司垫付劳动报酬款560772元,被告陈书平自愿对上述垫付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了解,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受理被告万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拖欠的工资形成时间是在破产申请之后,故属于共益债权,被告万顺公司理应承担返还垫付款本息的义务。被告陈书平作为被告万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自愿为被告万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现请求判令:1、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劳动报酬款560772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确认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垫付款属于破产共益债权,并优先受偿;3、被告陈书平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万顺公司书面答辩称:1、对原告诉称的垫付劳动报酬560772元的事实,包括金额、职工人数、以及垫付的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时间均无异议;2、管理人在出具给原告的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该垫付款为破产案件中的共益债务,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序为:在破产费用之后,破产债权之前;3、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管理人预计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是破产费用以及与该款项处于同一性质的其他共益债务的准确金额目前无法确定,但可以预见的是,根据破产财产的状况,该款项无法全额进行清偿。管理人拟在本案终结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确定原告的清偿比例与金额。

被告陈书平答辩称:对原告垫付工资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不知情,当时原告叫我在哪里签字我就在哪里签字,签字的内容并不知晓,我认为这个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与我个人无关。原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情况;2、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劳动监察部门指令被告限期改正拖欠工资的情况;3、谈话笔录,证明万顺公司拖欠142人工资,出现集体讨薪事件以及上述拖欠工资的形成时间在2016年3月、4月;4、拖欠工资确认表,证明被告及职工确认拖欠工资情况;5、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审批表,证明原告启动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为被告万顺公司垫付工资;6、工资发放表,证明原告为被告万顺公司垫付员工工资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明被告陈书平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8、确认书,证明被告万顺公司的管理人确认属于公益债权。被告万顺公司、陈书平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陈书平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陈书平于2016年6月22日在原告对其做的调查笔录及同日出具给原告的情况说明中,均承诺对原告的垫付资金560772元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2月17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曾贺干对被告万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劳动报酬应及时支付。被告万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其拖欠职工的工资,与法相悖;原告瑞安市人社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而启动应急预案,代为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清偿了拖欠的职工工资560772元,依法享有向被告万顺公司追偿的权利。双方未对支付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陈书平应依据其书面承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陈书平辩称其对承担连带责任不知情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确认本案垫付款属于破产共益债权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破产管理人已予确认,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垫付的工资款560772元;

二、被告陈书平对上述第一款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08元,减半收取4704元,由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陈书平负担(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0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郑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