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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731号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李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刘喜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平,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上诉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季华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沃尔玛季华分店为被告制作开庭传票通知当事人应诉,于其后却收取佛山市好又多怡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季华分公司出具的有关授权委托材料并于庭审中确定其为案件被告,但于作出民事判决时又再将被告列为沃尔玛季华分店。一审法院混淆沃尔玛季华分店与佛山市好又多怡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季华分公司两个不同主体,严重违反法定审理程序,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经申请后由本院向其退回。

审 判 长  陈儒峰

审 判 员  刘 坤

代理

审判员  何希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