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4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张广莉,总队长。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派。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环监罚[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叁拾贰万元以及加处罚款叁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文芬
审 判 员 沈远东
代理
审判员 陈 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