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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审451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环监罚[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叁拾贰万元以及加处罚款叁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4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张广莉,总队长。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派。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环监罚[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叁拾贰万元以及加处罚款叁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文芬

审 判 员  沈远东

代理

审判员  陈 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