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327号原告谢军,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鹏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哈车钢材市场23区12号)。法定代表人郑立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与被告哈尔滨鹏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军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军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另2875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韩文龙
代理
审判员 王成友
代理
审判员 刘秀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