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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1881号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骆剑、刘海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剑,刘海艳,岳桂金,汤井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1881号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登华,该单位职工。被告骆剑,居民。被告刘海艳,居民。被告岳桂金,居民。被告汤井妹,居民。

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灌南农商行)与被告骆剑、刘海艳、岳桂金、汤井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南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江登华、被告骆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艳、岳桂金、汤井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灌南农商行诉称,被告骆剑于2013年9月18日在原告下属单位营业部借款114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8%,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7.8%计算,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利息,对所欠利息计收复利。被告岳桂金、汤井妹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保证方式为抵押担保。被告岳桂金、汤井妹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灌南县××、××室××房产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骆剑仅仅偿还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贷款本息。故现要求被告骆剑、刘海艳共同归还贷款本金1140000元及利息,被告岳桂金、汤井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骆剑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是事实,抵押也是事实,但是贷款为被告岳桂金所用,其会督促被告岳桂金还款。被告刘海艳、岳桂金、汤井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骆剑、刘海艳于2014年6月23日与灌南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在最高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的借款提供担保。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内以借款凭证为准。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此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另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收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告骆剑、刘海艳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岳桂金、汤井妹在担保人处亦签字按印。后被告岳桂金、汤井妹与原告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岳桂金。汤井妹共同所有的位于申城名贵苑第52幢03室(权属编号为G00144281)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04室(权属编号为G00144280)房地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为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抵押限额为1140000元。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6月26日,被告骆剑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14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8%,借款到期日至2015年6月18日。双方签署了借款借据。被告骆剑仅于2014年9月21日偿还利息5元,2014年9月30日偿还利息21484元,2014年12月21日偿还复利62.84元、利息20254元、2015年3月27日偿还22230元,2015年6月28日偿还复利40元,2015年6月21日偿还利息0.53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贷款本息。故现要求被告骆剑、刘海艳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140000及利息,被告岳桂金、汤井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身份证明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灌南农商行与借款人骆剑、刘海艳之间的借款合同属有效合同,借款人骆剑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岳桂金、汤井妹将所有的位于申城名贵苑第52幢03室(权属编号为G00144281)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04室(权属编号为G00144280)房地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灌南农商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岳桂金、汤井妹为该借款提供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不是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现要求被告岳桂金、汤井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骆剑辩称贷款为被告岳桂金所用,此行为系其处分权,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骆剑,且原告灌南农商行向其发放了足额贷款,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剑、刘海艳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6日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扣除已付利息44712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19日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复利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本金从2015年6月19日开始以年利率11.7%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复利102.84元),被告岳桂金、汤井妹提供的位于申城名贵苑第52幢03室(权属编号为G00144281)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04室(权属编号为G00144280)房地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岳桂金、汤井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被告骆剑、刘海艳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50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 判 长  朱学敏

人民陪审员  刘正国

人民陪审员  惠康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