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徐道义被执行人余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4民初011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余鑫(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3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