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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43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申请执行薛永红、姚彩虹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姚彩虹,薛永红,张岁贞,鱼选民,鱼水浪,薛芳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姚彩虹,女。被执行人薛永红,男。被执行人张岁贞,女。被执行人鱼选民,男。被执行人鱼水浪,男。被执行人薛芳贞,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申请执行薛永红、姚彩虹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薛永红、姚彩虹等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借款本金4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9.5元由薛永红、姚彩虹负担479.5元。鱼选民、张岁贞、鱼水浪、薛芳贞各负担5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永红达成了一致的还款协议,约定薛永红于2016年12月20日偿还本金43500元,剩余利息再次进行协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小江

审 判 员  程建斌

代理

审判员  田 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