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1号
原告:吴占丞,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王丽萍,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顺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丞、王丽萍诉被告李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占丞、王丽萍撤诉。
审 判 长 彭 进 东
人民陪审员 尹 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慕惠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