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1号

吴占丞、王丽萍等与李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占丞,王丽萍,李顺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1号

原告:吴占丞,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王丽萍,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顺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丞、王丽萍诉被告李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占丞、王丽萍撤诉。

审 判 长 彭  进  东

人民陪审员 尹  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慕惠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