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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967号

张军令与杨蕻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军令,杨蕻妍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967号原告张军令,男,汉族,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蕻妍,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军令诉被告杨蕻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杨蕻妍委托代理人蔡海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军令诉称,2013年6月5日,原告借给被告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陆续归还了85万元,还有415万元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5万元。

被告杨蕻妍辩称,该笔借款原告并没有实际履行给被告,原告将借款汇给了涉嫌非法集资的李泰成,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原告需要提供转入被告名下的转账明细,以证明借款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借款还息是李泰成归还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杨蕻妍向原告张军令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军令现金伍佰万圆整(¥5000000元).借款人:杨蕻妍.2013年6月5日”。原告分别于2013年6月5日、2013年6月6日将借款打入被告杨蕻妍及杨蕻妍指定的银行账号。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12月31日。余下借款本金。为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杨蕻妍向原告张军令借款415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被告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被告辩称,该款没有实际履行给被告的问题,原告将借款打入被告及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系原告依照双方的约定完成给付借款的义务,故对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限被告杨蕻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军令借款41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杨蕻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