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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6597号

凌建华、胡立英与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田志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胡立英,凌建华,田志惠,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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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6597号原告胡立英,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凌建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志惠,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法定代表人刘长顺,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大成,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立英、凌建华与被告田志惠、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胡立英、凌建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立英、凌建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立英、凌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立英、凌建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苑路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