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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728号

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焦卫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焦卫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728号

原告: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辛宝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伦,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卫青,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码370122196812271741。

原告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焦卫青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伦,被告焦卫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所非法占用的原租赁房(章丘市山泉路原章丘市教育体育局大门口沿街向西数第12处)。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自2016年2月8日至搬离之日的租赁损失(房产已经拍卖,成交价20200元/年,按照每天55.34元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1日,被告与章丘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章丘教体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7日止。2015年4月份,章丘市政府对章丘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确权登记和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章丘市政府将章丘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职责划归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进行管理。原告在章丘市政府领导部署下对全市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进行了统一的登记清理,因被告当时的租赁合同未到期,原告在被告合同到期后统一委托拍卖公司对原章丘教体局位于山泉路的沿街出租房进行了租赁权的公开拍卖,被告未能在拍卖中取得原租赁房的租赁权,原告也曾向被告下达限期搬离的书面通知,但被告却一直占用着原租赁房未搬出一直使用至今。被告焦卫青承认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合同到期后参加网上拍卖时,想以20400元竞拍但未操作成功,拍卖程序表面上是正规的,但背后有人要“好处费”,不交就恶性竞价,我们十几户曾联合上访,不认可本次拍卖。

本院认为,被告焦卫青承认原告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由章丘教体育局与焦卫青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现涉案房屋产权管理人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未再与焦卫青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且已通过拍卖的方式将涉案房屋租赁给案外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焦卫青继续占用涉案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诉求焦卫青排除妨害并按拍卖成交价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焦卫青所反映的涉嫌扰乱市场秩序和治安问题,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并请求作出认定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卫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章丘市明水山泉路原章丘市教育体育局大门口向西数第12处沿街房);二、被告焦卫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损失[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年202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50元,由被告焦卫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闵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