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5155号
原告:李瀚琳,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李毅翔,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5094856H法定代表人严天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瀚琳与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日家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瀚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映日家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瀚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映日家居公司立即向其返还货款93885元及利息3959元;2.映日家居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4082.75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3日,其与映日家居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其向映日家居公司购买价值42342元的家具。2013年12月5日,其又与映日家居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其向映日家居公司购买价值85800元的家具。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当日支付家具款93885元给映日家居公司,映日家居公司至今未交货。依照《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赔偿规定》第三条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映日家居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映日家居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6月23日,李瀚琳与映日家居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00009516)一份,李瀚琳向映日家居公司购买下列老挝红酸枝家具:南官帽椅2件、大方机1件、四出头官帽椅1件、长方机1件,共计41287元。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时间为款到卖方账户之日起3-5个月。合同附件《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赔偿规定》第三条约定:映日家居公司自订货之日起11个月无法交货的,15日内将货款和违约金一次性支付到客户指定的账户,违约金标准按未交货的货款15%计算。若买方已收到部分货品,卖方自订货之日起满11个月不能交齐货品,买方要求退款的,卖方按签订合同时的价格退款,并支付未交货款项15%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还对验收收货、质量三包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李瀚琳以现金方式依约支付给映日家居公司全部货款41287元。2.2013年6月23日,李瀚琳与映日家居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00009517)一份,李瀚琳向映日家居公司购买下列布艺家具:四僧墨竹2件、虚谷菊花2件、兰花1件,共计1055元。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时间为款到卖方账户之日起3-5个月。合同附件《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赔偿规定》第三条约定:映日家居公司自订货之日起11个月无法交货的,15日内将货款和违约金一次性支付到客户指定的账户,违约金标准按未交货的货款15%计算。若买方已收到部分货品,卖方自订货之日起满11个月不能交齐货品,买方要求退款的,卖方按签订合同时的价格退款,并支付未交货款项15%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还对验收收货、质量三包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李瀚琳以现金方式依约支付给映日家居公司全部货款1055元。3.2013年12月5日,李瀚琳与映日家居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00021006)一份,李瀚琳向映日家居公司购买下列老挝红酸枝家具:双喜纹靠背椅1件、绳壁纹茶几2件,共计22177元。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时间为款到卖方账户之日起3-5个月。合同附件《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赔偿规定》第三条约定:映日家居公司自订货之日起11个月无法交货的,15日内将货款和违约金一次性支付到客户指定的账户,违约金标准按未交货的货款15%计算。若买方已收到部分货品,卖方自订货之日起满11个月不能交齐货品,买方要求退款的,卖方按签订合同时的价格退款,并支付未交货款项15%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还对验收收货、质量三包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李瀚琳以现金方式依约支付给映日家居公司全部货款22177元。合同签订后,映日家居公司均未向李瀚琳交付家居。为此,李瀚琳多次向映日家居公司催讨要求交货或承担违约责任,但未果。李瀚琳遂于2015年10月8日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映日家居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12月23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驳回映日家居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映日家居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云01民辖终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上述事实,有李瀚琳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家具买卖合同》三份、缴款单二份等证据证实。该《家具买卖合同》及缴款单来源及形式均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据资格及较强的证明力,能与李瀚琳的陈述相印证,足以证实李瀚琳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瀚琳与映日家居公司达成家具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李瀚琳支付货款后,映日家居公司负有及时交货的义务。因映日家居公司没有交付家具,应承担合同所约定的退回货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李瀚琳关于要求映日家居返还货款93885元及违约金14082.7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还主张要求映日家居公司支付利息款3959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映日家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主动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李瀚琳货款93885元并支付违约金14082.75元;
二、驳回李瀚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1269.5元,由李瀚琳负担25元,由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2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金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文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映日家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