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82民初2986号

徐福强与强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福强,强永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986号原告徐福强,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强永锋,男,35岁,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强与被告强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强以被告强永锋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福强负担。

审判员  王院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咪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