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986号原告徐福强,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强永锋,男,35岁,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强与被告强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强以被告强永锋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福强负担。
审判员 王院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咪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