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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284号

吴某、段某等与聂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吴某,段某,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284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53年5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段某,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聂某,男,汉族,1950年2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段某与被告聂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