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284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53年5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段某,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聂某,男,汉族,1950年2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段某与被告聂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