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01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天文,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坤铭矿业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凌,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大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8382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大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晖
审判员田仲
审判员艾尼瓦·司坎旦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