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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2132号

黄立祥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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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132号

原告:黄立祥,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泽,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立祥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立祥诉称,原告在2013年到2016年期间,投诉和举报非法建筑物��德围11号,向有关部门投诉,2016年6月12日,被告将处理结果邮寄给原告,却没有实际执法。原告的父亲1974年申请房屋用地获批,是大德围9号,1974年大德围11号还是菜地,在1971年就完成5项违章建筑处罚,并有多种违法行为,造成大德围9号房屋危房。被告在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多次投诉后拒不依法拆除非法建筑,构成行政违法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立即拆除广州市海珠区大德围11号4层的非法建筑物;2、被告在接到传票后30日内拆除完毕,逾期按照包庇处理,赔偿原告遭受的财物和房屋损失,暂定每秒6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房屋鉴定费、租金等费用。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辩称,一、被告没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二、原告已经就同样的拆除要求起诉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理局行政不作为。

三、被告已经对原告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被告接到12345热线平台转办工单后,根据海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供的案件调查信息,作出《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回复》,将海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供的信息告知原告,但并不意味着被告具有违法建设查处权。被告的回复只是告知性的回复,并未设定权利或减少义务。经审查,因原告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回复》,主要内容:经核查,海珠区大德围11号未发现有新的违法建设,也没有发现第四层。三层楼是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建设,2015年12月进行过简单补漏。针对你提出的占用通道扩基建设的问题,11号的档案资料及房产信息显示,南面并没有发现有宽80厘米的通道。违章问题上世纪七十年代都已处理过并进入房产信息。楼顶的简易棚架为数年前的行为,周边居民大都如此。根据2016年广州市自报违法建设的情况,建议依据政府指引统一进行整治处理。投诉者要求知悉当事人产权面积等信息,我队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原告投诉位于大德围11号的房屋存在违建行为,但被告并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镇人民政府,因此查处违建并非被告的职责范围;被告虽对原告的投诉进行回复,但该回复并未影响原告的权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立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钱秀娟

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

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