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3857号
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焕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琴兰、潘雪珠,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道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坚。
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道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思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柯琴兰、潘雪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销售壳牌机油,被告共计10028元货款未及时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却推脱拒不支付至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28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货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销售单显示,被告在2015年5月18日收取了原告的货物,2016年1月29日被告退回部分货物给原告以减少应付的货款,《销售单》备注“若逾期付款按其所欠货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在《付款协议》上加盖印章,确认“现广州市道能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1月29日在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一批机油,现有尾款10028元未付,现约定在2016年7月间付清尾款”。现未有证据显示被告付清了尾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在收货后应及时支付货款而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其后承诺的时间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成立,故被告应从退回部分货物以冲抵欠款之次日起计付违约金给原告,但双方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在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道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0028元;
二、被告广州市道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0028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道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思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