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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202号

谢宗宝与谢文艳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宗宝,谢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谢宗宝,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谢文艳,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谢宗宝申请谢文艳其他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民初字第229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文艳应支付申请人谢宗宝案款9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400.0元。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0626执2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海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