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谢宗宝,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谢文艳,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谢宗宝申请谢文艳其他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民初字第229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文艳应支付申请人谢宗宝案款9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400.0元。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0626执2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海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