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117号罪犯岳松峰,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因犯抢劫罪1992年7月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1995年5月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了(2010)偃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岳松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岳松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日早上,被告人在偃师市一旅馆嫖宿妇女李某。次日早上,该犯将李某手脚捆绑,抢走李某的金耳环一对(价值132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380元),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一张,工行储蓄卡一张抢走,并逼其说出储蓄卡密码,两次取走存款8700元,将抢的金耳环、金戒指变卖,手机扔掉(价值540元)。该犯系累犯。罪犯岳松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1年3月、2011年8月、2012年1月、2013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禁闭处分。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良好、优秀、优秀、较差、一般、一般、一般、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松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岳松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