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刑更1199号罪犯刘学伟,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720元(已交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4)豫法刑执字第001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学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日至9月6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学伟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学伟因其妻与本村村民刘某相好,遂对刘某产生报复之心。2004年1月5日13时许,刘某骑摩托车路过刘学伟家大门口时,刘学伟持一木棍拦住刘某,将其打倒在地,又朝其身上击打数下,致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他人用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罪犯刘学伟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死缓期间记功2次。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学伟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学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三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
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
审判员 马鄢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