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武殿奎,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冯新卫,男,汉族,1985年2月4日生,住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殿奎诉被执行人冯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殿奎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合议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