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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恢69号

武殿奎、冯新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殿奎,冯新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武殿奎,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冯新卫,男,汉族,1985年2月4日生,住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殿奎诉被执行人冯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殿奎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合议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