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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401号

刘家明、周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家明,周航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明,男,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周航,男,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02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航存款人民币248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河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亚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