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严宏芳,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周光明,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营脚村。组织机构代码:57712218-4.
法定代表人:雷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严宏芳、周光明与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92667.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 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