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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1353号

严宏芳、周光明与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宏芳,周光明,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严宏芳,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周光明,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营脚村。组织机构代码:57712218-4.

法定代表人:雷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严宏芳、周光明与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92667.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 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