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重初字第26号原告吉林省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开发区699号。法定代表人刘兴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宝,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鹤岗市工农区中侨小区悦来食杂店。委托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药业)与被告王德宝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德民初字第1138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王德宝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长民二终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3)德民初字第113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邴闻天、被告王德宝及委托代理人吴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邦药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在百姓网、优酷网、黑龙江省鹤岗市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7日,被告在鹤岗市北国明珠个体诊所打针,用的是我公司生产的葡萄糖输液。输液过程中发现瓶中有异物,遂终止输液。回到家中被告发现瓶中异物是“蜘蛛”,于是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在百姓网、优酷网以及个人微博上以“吉林省都邦药业加了蜘蛛的药液害人”为标题发布损害原告名誉的言论。我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派业务人员到当地核实处理,并及时报告了当地药监部门。经鹤岗市药监局检验认定,我公司生产的该批次药品均为合格产品。此事件经与被告交涉未果后,被告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却一味地在网络以及新闻媒体散布未经依法核实的不实言论,诋毁我公司的声誉,致使我公司销售渠道受阻,发生退货、解除合同等不良反应。因此,被告无故事实,散布耸人听闻的不实言论,并致使我公司声誉以及经济上受有损失,已构成侵犯我公司名誉权。
被告王德宝辩称,原告在生产销售葡萄输液瓶内存有蜘蛛问题,我们有证据,原告讲用硬的东西5厘米能放进去,原告应拿出证据,如没有证据要求原告赔偿被告。被告注射原告生产葡萄糖注射液不是在家发现的,在诊所注射快完的情况下发现的,诊所已经证实了,另外我们发现瓶内有蜘蛛以后,已经到找王洪恕诊所及原告,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也来了,进行协商赔偿问题,证明原告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瓶内有蜘蛛的事实,被告注射该葡萄糖注射液后出现头痛、恶心、视力模糊、呕吐等现象,给被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造成的伤害应当予以赔偿。原告都邦药业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如下:1、2013年5月16日被告在百姓网发布,题目为“吉林都邦药业-加蜘蛛的药液-害人呀”,删除时间是9月30日;2、优酷网上传视频,题目为“吉林都邦药业加了蜘蛛的药液害人呀”;3、被告在网上发布的侵权文字评论内容;4、视频资料语文摘录一份;5、被告在网上发布答辩状一份;6、黑龙江省鹤岗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编号依次为:HG2013C0581、HG2013C0582、HG2013C0583、HG2013C0584,检验结论均符合规定;7、德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关于反映都邦药业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存在质量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经调查1303250202批号注射液一共17139瓶,经检验合格之后才销售的。均证明被告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在公众媒体宣扬原告生产的药业害人,“害人”这个言词损害了原告名誉。经过质证,被告对证据在二审已经看过了,对证据一认可是有,前提是瓶子已有蜘蛛的照片发到网上了,只要蜘蛛存在就不存在侵权。证据二也发了,也不是一种侵权,事实存在,说害人这事不过,受害人是被告。证据三认为也不过,蜘蛛也存在。证据四也存在,不存在侵权。证据五网上答辩状不是侵权,当时被告注射有蜘蛛注射液有症状反应,在发烧,在网上发的答辩状,我认为也不过。食品药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与本案无关,因为这瓶注射没有药品监督局检验,原告拿出该份证据没有依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1、王洪恕诊所的证明、医疗机构许可证、照片,证明被告在诊所注射是原告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并发现了蜘蛛;2、录像、录音、李敏的证言、龚艳辉的证言、照片两张,录音证明了原告工作业务员承认生产注射液以前出现过有蚊子、头发的现象,照片也证明了葡萄糖注射液有蜘蛛是原告生产的;3、带有蜘蛛的瓶子,该证据与照片证明意见一样。足以证明被告注射的注射液存有蜘蛛,该注射液是原告生产的。经过质证原告认为,对王洪恕的证言,该证据没有书写人,只标明了王洪恕诊所,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出庭作证,证人王洪恕未能出庭作证,证言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录音没有声音去核实内容,无法核实是医药代表所说。李敏和龚艳辉的证言证明王洪恕的证言是虚假的,是回到家看到的蜘蛛。对照片并不否认,但蜘蛛的来源存有异议,不能以照片内容确认生产时就有蜘蛛。瓶子和商标原告不否认是原告厂家出产的产品,瓶子里面的异物原告不认可是开封之前存在的异物。庭审中被告提出要求对原告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瓶内异物是否是后装进去的及异物是不是蜘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与鉴定机构电话联系,均表示不能完成此工作,故在鉴定名册中没有符合的机构,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在长春晚报上发布征召鉴定机构公告,在公告期内,没有机构应召报名,同时允许当事人自己联系有资质的机构但在公告期限内未能找到有资质的机构,故被告的鉴定申请无法进行。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关于“都邦药业加了蜘蛛的药液害人”的主张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给予佐证。被告提出要求对被告提供的原告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瓶内异物是否是后装进去的及异物是不是蜘蛛进行鉴定,因鉴定不能,其主张证据不足,被告王德宝公开在互联网公共网站上发布的言论,言辞内容涉及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核实确定的不当言论,有损于法人的商誉,已超出发表正常评论意见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本院认为,名誉是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被告王德宝公开在互联网公共网站上发布的言论,对象直指原告公司,言辞内容涉及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核实确定的不当言论,属于对法人的人格攻击,有损于法人的商誉,已超出发表正常评论意见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公司的名誉权侵害。鉴于百姓网于2013年9月30日对被告上传的相关链接文字已给予删除等必要处理,防止了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而黑龙江省鹤岗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亦是客观报道由被告提供的这一新闻线索的事实过程。因此,被告应对其侵权言行在优酷网上公开赔礼道歉予以澄清,消除其发表不当言论所带来的影响。
被告所辩称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德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优酷网上对原告都邦药业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和特快专递费252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