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街道新开管理委员会(原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新开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59号新开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严林钢,主任。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7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周洪波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