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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2223-3号

原告梁珍学与被告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宋庭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223-3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梁珍学,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利,富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天花井居委会14组梦苑小区2栋1单元6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明。

原告梁珍学与被告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宋庭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川0322民初22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的存款700000元,期限为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梁珍学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梁珍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致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