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223-3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梁珍学,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利,富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天花井居委会14组梦苑小区2栋1单元6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明。
原告梁珍学与被告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宋庭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川0322民初22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的存款700000元,期限为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梁珍学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梁珍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鑫家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致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