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47号申请人密士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姚钦珊,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密士强申请执行姚钦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密士强于2016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密士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密士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班永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