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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447号

密士强与姚钦珊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密士强,姚钦珊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47号申请人密士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姚钦珊,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密士强申请执行姚钦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密士强于2016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密士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密士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班永秀 搜索“”